事项名称 |
《医疗广告(中医类)审查证明》核发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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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 公园东路14号 四楼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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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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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2604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2287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医疗广告(中医类)审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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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即办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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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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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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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拟发布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广告。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1.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2.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3.申请材料内容经实质性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准予许可的要求。
《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医疗广告的内容只能限于下列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电话、电子邮件、网址等联系方式。
禁止发布前款规定以外内容的医疗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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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网上下载,电脑打印,一式三份);
2、《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网上下载,电脑打印,一式三份);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 |
材料详细要求 |
收复印件验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三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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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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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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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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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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