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护士执业注册(延续)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适用范围 |
| 涉及内容 |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办理延续护士执业注册。 |
| 适用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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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白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 公园东路14号 四楼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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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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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
0436-3292604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22876 |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 审批结果 |
《护士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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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结时限 |
| 承诺时限 |
即办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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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送达 |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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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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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和限制 |
| 申请条件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计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国家卫计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
| 数量限制 |
无 |
| 禁止性要求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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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 材料名称 |
《护士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而,并书面说明。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十一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第十二条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
| 材料形式 |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 |
| 材料详细要求 |
收复印件验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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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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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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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依据 |
《护士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而,并书面说明。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十一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第十二条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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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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