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护士执业注册(变更)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拟变更到所辖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 |
适用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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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 公园东路14号 四楼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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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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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2604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2287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护士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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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即办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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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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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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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符合相关要求。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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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一、《护士执业注册变更申请审核表》【护士电子化系统打印】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三、申请人身份证、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四、拟工作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
材料形式 |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 |
材料详细要求 |
收复印件验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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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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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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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一)国务院2008年1月23日《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十六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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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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