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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的审批
事项名称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的审批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省级下放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的审批
适用对象 法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公园东路14号(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6-3207800\ 0436-5093108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92623\ 0436-5093108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内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内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7个工作日内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须是依法批准设立的企业;(二)进出口的光盘不得载有法律、法规禁载的内容;(三)进出口光盘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权;(四)进口光盘必须与所配套的产品全部运输出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境内销售、传播。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进口光盘的名称、载体形式、数量、合同号或订单号;2.境外复制企业名称及来源识别码(SID码);3.配套出口产品名称;4.出入境海关名称。(二)打印填写好的《加工贸易项下配套出口产品进出口光盘申请表》(原件1份);同一合同(或订单)的进口光盘在2种或以上的,须分别打印填写《进出口光盘清单》(一式3份);(三)进口光盘的著作权证明文件和使用授权书(原件、中文版及原件复印件各1份);(四)光盘样品(1份),特殊的载体或格式的申请企业负责提供相关播放或解读设备;(五)申请企业的情况说明;(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1份)、经办人情况简介及联系电话(复印件1份,验原件)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
材料详细要求 收复印件验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决定—送达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1.《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第五条《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第五条:关于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只读类光盘的审核。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的只读类光盘,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申请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样品备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后,抄送省级商务部门和进出口地直属海关。 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3〕17号)第40项 项目名称: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的审批, 实施机关:省新闻 出版局, 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处理 决定:下放到市(州)。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