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 |
适用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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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文物科 文物保护管理所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公园东路14号(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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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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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07800\ 0436-509310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92623\ 0436-509310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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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内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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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7个工作日内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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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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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1、要有原公布为文物单位的人民政府的同意施工的批件;2、建设单位要有完整的工程设计方案,提供相关的实际资料;3、经文物专家及其他科研机构专家论证,建筑物或构筑物不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4、具备在施工过程中以及完工后投入使用中对文物的安全没有危害,对环境没有污染等保护措施。5、设计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工程,有建设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提供文物保护的资料及措施方案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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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原公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件;2、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理由、工程项目、规模);3、文物保存的论证资料及措施方案(包括:设计方案、工程图纸)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 |
材料详细要求 |
收复印件验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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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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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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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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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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