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适用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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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文物科 文物保护管理所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公园东路14号(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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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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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07800\ 0436-509310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92623\ 0436-509310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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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内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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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20个工作日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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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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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1、要有原公布为文物单位的人民政府的同意施工的批件;2、建设单位要有完整的工程设计方案,提供相关的实际资料;3、经文物专家及其他科研机构专家论证,建筑物或构筑物不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4、具备在施工过程中以及完工后投入使用中对文物的安全没有危害,对环境没有污染等保护措施。5、设计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工程,有建设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提供文物保护的资料及措施方案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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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规模、投资额度;(二)各级人民政府或部门关于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作业的征求意见文件或批示;(三)必须进行该项工程或者作业的理由说明材料及工程施工方案。(四)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措施方案;(五)相关方面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六)如属建筑类工程,则需提供该工程地形位置图,工程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立面图和总体效果图);
(七)文物考古专业机构出具的该工程用地的文物调勘工作报告。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 |
材料详细要求 |
收复印件验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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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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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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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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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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