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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事项名称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市级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适用对象 法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文物科 文物保护管理所
办公地址 白城市公园东路14号(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6-3207800\ 0436-5093108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92623\ 0436-5093108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内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内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7个工作日内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具备馆址、专用展厅、库房和文物保护技术场所; 2、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 3、具备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一定数量和成系统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4、具备与办馆相符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5、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 借用文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文件 2、 借用文物的省内本行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文件 3、 出借文物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文物收藏单位的申请文件 4、 拟出借的馆藏一级文物清单 5、 借用单位和出借单位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协议6、 专家评估意见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
材料详细要求 收复印件验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决定—送达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