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只跑一次>>市文广新局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者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事项名称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者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省级下放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者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适用对象 法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公园东路14号(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6-3207800\ 0436-5093108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92623\ 0436-5093108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内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内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7个工作日内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一)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四)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说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说明;(五)租赁协议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
材料详细要求 收复印件验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决定—送达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3.《关于做好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4〕24号)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