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的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省下放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的审批 |
适用对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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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公园东路14号(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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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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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07800\ 0436-509310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92623\ 0436-509310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的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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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内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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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3个工作日内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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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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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必须是依法批准设立的企业,并与境外客户签订加工合同;
二、进出口光盘不得载有法律、法规禁载的内容;
三、进出口光盘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权;
四、进口的境外光盘需与产品内容相一致;
五、进口的光盘必须与所配套的产品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传播。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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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一、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企业简介、委托客户、客户委托的产品品种、数量及出口地;进口光盘的名称、载体形式、数量、合同号或订单号;境外复制企业名称及来源识别码(SID码);配套出口产品名称;出入境海关名称。
二、按要求填写的《加工贸易项下配套出口产品进出口光盘申请表》;同一合同或订单的进口产品在3种或以上的须分别填写《进出口光盘清单》。
三、境外企业委托境内企业加工出口产品的加工合同(订单),应包含有进口光盘的名称、配套出口产品名称、载体、数量内容(原件、中文版及原件复印件)。
四、进口光盘的著作权证明文件和使用授权书(原件、中文版及原件复印件)。
五、著作权人或其所有人或著作权使用权人委托光盘企业复制加工的复制合同(原件、中文版及原件复印件)。
六、样品1份。特殊的载体或格式需提供播放或解读设备。
七、申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来料加工企业批准证书企业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
材料形式 |
一、申请书原件。
二、按要求填写的《加工贸易项下配套出口产品进出口光盘申请表》原件;同一合同或订单的进口产品在3种或以上的须分别填写《进出口光盘清单》。
三、境外企业委托境内企业加工出口产品的加工合同(订单)(原件、中文版及原件复印件)。
四、进口光盘的著作权证明文件和使用授权书(原件、中文版及原件复印件)。
五、著作权人或其所有人或著作权使用权人委托光盘企业复制加工的复制合同(原件、中文版及原件复印件)。
六、样品1份。特殊的载体或格式需提供相关播放或解读设备。
七、申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来料加工企业批准证书等企业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
材料详细要求 |
无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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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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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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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3〕17号)第40项 项目名称: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的审批, 实施机关:省新闻
出版局, 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处理
决定:下放到市(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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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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