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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印刷宗教用品和有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事项名称 核发印刷宗教用品和有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省下放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核发印刷宗教用品和有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适用对象 企业及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公园东路14号(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6-3207800\ 0436-5093108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92623\ 0436-5093108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核发印刷宗教用品和有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的许可决定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内
法定时限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3个工作日内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5、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申请报告;(须载明承印印刷品名称、数量、印刷周期、经办人内容或须载明委托加工情况:加工产品名称、数量、来源); 2、省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印刷企业的资格条件(《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印刷产品原稿或付印样张; 5、供委托方身份证明材料。
材料形式 申请报告原件; 2、省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印刷企业的资格条件(《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印刷产品原稿或付印样张; 5、供委托方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决定—送达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14〕7号)第13项。项目名称:核发印刷宗教用品和有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实施部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设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15号)。处理决定:下放市州。备注:此项为“核发印刷 宗教用品和有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及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子项。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