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适用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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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公园东路14号(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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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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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07800\ 0436-509310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92623\ 0436-509310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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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内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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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3个工作日内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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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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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应当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资金、设备和营业场所;
(四)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符合当地广播电视覆盖规划及建设安排。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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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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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申请报告(说明单位情况、拟申请服务区范围);
2.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3.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证明资料(身份证、简历、专业资格证明);
4.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及主要出资单位证明材料;
5.设备、营业场所证明。
上材料一式三份。 |
材料形式 |
材料形式 1.申请报告原件;
2.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3.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证明资料(身份证、简历、专业资格证明);
4.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及主要出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
5.设备、营业场所证明。
上材料一式三份。 |
材料详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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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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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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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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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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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许可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60号)第四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试行许可制度。设立卫星地面接收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第七条:设立卫星地方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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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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