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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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白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公园东路14号(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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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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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
0436-3207800\ 0436-509310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92623\ 0436-5093108 |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 审批结果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的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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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结时限 |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内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内 |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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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送达 |
| 送达时限 |
3个工作日内 |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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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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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和限制 |
| 申请条件 |
1、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
2、有电影放映企业经营章程;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
| 数量限制 |
无 |
| 禁止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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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 材料名称 |
1. 申请书1份;
2. 工商营业执照1份;
3. 合同(与电影院公司签订的1份);
4. 经营场所证明1份;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 机关放映设备清单1份;
7. 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1份;
8. 卫生部门安全检查合格部门1份。 |
| 材料形式 |
材料形式 1. 申请书1份原件;
2. 工商营业执照1份复印件;
3. 合同(与电影院公司签订的1份);
4. 经营场所证明1份;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 机关放映设备清单1份;
7. 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1份;
8. 卫生部门安全检查合格部门1份。 |
| 材料详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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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性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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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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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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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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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依据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5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56项: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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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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