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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事项名称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适用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公园东路14号(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6-3207800\ 0436-5093108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92623\ 0436-5093108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的许可决定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内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3个工作日内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 (三)稿件内容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 (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发内部资料《准印证》: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条件的; (二)广告印刷品、介绍推广本单位基本情况的宣传资料,或者仅含有历法信息及广告内容的挂历、台历、年历等无需申领《准印证》的一般印刷品; (三)中小学教科书及教辅材料、地图、个人画册、个人文集等应由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申请报告; 2、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非连续性)印刷申请表; 3、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样刊; 4、承印厂加盖公章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材料形式 材料形式 1、申请报告(1份); 2、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非连续性)印刷申请表(2份,加盖公章签字); 3、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样刊(1份纸质); 4、承印厂加盖公章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1、申请报告(1份,A4纸打印); 2、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非连续性)印刷申请表(2份,加盖公章签字,A3纸反正面打印,填写完整); 3、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样刊(1份纸质); 4、承印厂加盖公章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决定—送达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