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适用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
实施机关 |
白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公园东路14号(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咨询电话 |
0436-3207800\ 0436-509310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92623\ 0436-509310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的许可决定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内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3个工作日内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
(三)稿件内容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
(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发内部资料《准印证》: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条件的;
(二)广告印刷品、介绍推广本单位基本情况的宣传资料,或者仅含有历法信息及广告内容的挂历、台历、年历等无需申领《准印证》的一般印刷品;
(三)中小学教科书及教辅材料、地图、个人画册、个人文集等应由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申请报告;
2、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非连续性)印刷申请表;
3、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样刊;
4、承印厂加盖公章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材料形式 1、申请报告(1份);
2、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非连续性)印刷申请表(2份,加盖公章签字);
3、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样刊(1份纸质);
4、承印厂加盖公章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1、申请报告(1份,A4纸打印);
2、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非连续性)印刷申请表(2份,加盖公章签字,A3纸反正面打印,填写完整);
3、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样刊(1份纸质);
4、承印厂加盖公章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决定—送达
|
收费情况 |
无
|
法定依据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