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适用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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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公园东路14号(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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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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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07800\ 0436-509310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92623\ 0436-509310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的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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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内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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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3个工作日内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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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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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①确有遇到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国家重要建设工程的特殊情况;②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措施。2、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①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措施;②建设工程不得破坏历史风貌,建筑物密度、高度、体量、风格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3、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工程性质和选址范围基本明确。4、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①建设工程设计阶段;②经过考古调查、勘探,确认存在文化遗存。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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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钻探、挖掘作业的许可:①申请文件。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或个人名称,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及保护范围,需要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作业的特殊情况说明;②申请单位(或个人)作为法人实体的证明材料;③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图,建设工程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关系图;④体现建筑物密度、高度、体量、风格的建设工程图纸及说明;⑤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作业对文物安全可能影响情况的说明,以及文物安全保护措施;⑥文物保护单位所在的市、县(区)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2、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①申请文件。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或个人名称,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及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建设工程性质、规模的说明;②申请单位(或个人)作为法人实体的证明材料;③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图,建设工程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关系图;④体现建筑物密度、高度、体量、风格的建设工程图纸及说明;⑤建设工程对文物安全及环境风貌可能影响情况的说明;⑥文物保护单位所在的市、县(区)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3、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①申请文件。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或个人名称,基本建设工程性质、规模的说明;②申请单位(或个人)作为法人实体的证明材料;③体现建设工程选址范围的图纸及说明。4、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①申请文件。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或个人名称,基本建设工程性质、规模的说明;②申请单位(或个人)作为法人实体的证明材料;③根据考古调查、勘探结果确定的考古发掘地点、面积的说明。 |
材料形式 |
材料形式 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钻探、挖掘作业的许可:①申请文件。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或个人名称,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及保护范围,需要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作业的特殊情况说明;②申请单位(或个人)作为法人实体的证明材料;③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图,建设工程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关系图;④体现建筑物密度、高度、体量、风格的建设工程图纸及说明;⑤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作业对文物安全可能影响情况的说明,以及文物安全保护措施;⑥文物保护单位所在的市、县(区)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2、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①申请文件。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或个人名称,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及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建设工程性质、规模的说明;②申请单位(或个人)作为法人实体的证明材料;③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图,建设工程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关系图;④体现建筑物密度、高度、体量、风格的建设工程图纸及说明;⑤建设工程对文物安全及环境风貌可能影响情况的说明;⑥文物保护单位所在的市、县(区)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3、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①申请文件。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或个人名称,基本建设工程性质、规模的说明;②申请单位(或个人)作为法人实体的证明材料;③体现建设工程选址范围的图纸及说明。4、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①申请文件。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或个人名称,基本建设工程性质、规模的说明;②申请单位(或个人)作为法人实体的证明材料;③根据考古调查、勘探结果确定的考古发掘地点、面积的说明。
(以上材料的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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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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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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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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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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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其中,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1项。
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负责“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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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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