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适用对象 |
博物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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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公园东路14号(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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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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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07800\ 0436-509310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92623\ 0436-509310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的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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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内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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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3个工作日内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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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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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1.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因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
2.借用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文物安全条件和措施;
3.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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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申请人申请书。
2.借用的文物目录(包括借用文物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等)及照片;
3.文物借用协议书(包括借用文物目录、借用用途、期限;文物包装运输、点交、展陈技术内容和注意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补偿方式);
4.借用文物的安全状况评估报告(文物收藏单位出具,应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评估是否适宜展出、长途运输情况,并对保管、展出、包装与运输提出针对性建议,本报告必须有参评人员签名);
5.借用单位的场馆设施条件评估报告(借用文物单位出具,基本条件应达到收藏单位提出的展出、保管条件,本报告须有双方专业人员签名);
6.借用单位和被借用非国有单位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简介、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书、单位设立批准文件);
7.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包括对借用文物的必要性和借用方背景及资信情况的论证意见)。 |
材料形式 |
材料形式 1.申请人申请书原件。
2.借用的文物目录(包括借用文物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等)及照片复印件;
3.文物借用协议书(包括借用文物目录、借用用途、期限;文物包装运输、点交、展陈技术内容和注意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补偿方式)原件;
4.借用文物的安全状况评估报告(文物收藏单位出具,应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评估是否适宜展出、长途运输可能情况,并对保管、展出、包装与运输提出针对性建议,本报告必须有参评人员签名)复印件;
5.借用单位的场馆设施条件评估报告(借用文物单位出具,基本条件应达到收藏单位提出的展出、保管条件,本报告须有双方专业人员签名)复印件;
6.借用单位和被借用非国有单位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简介、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书、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复印件;
7.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包括对借用文物的必要性和借用方背景及资信情况的论证意见)原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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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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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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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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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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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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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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