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省下放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
适用对象 |
企业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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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公园东路14号(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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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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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07800\ 0436-509310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92623\ 0436-509310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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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内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内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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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3个工作日内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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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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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1.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有符合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和器材设备;
3.消防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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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登记表;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主要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个人简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工业贸易署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局出具的《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或《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身份证明);
4.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未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则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如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材料形式 |
材料形式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登记表原件;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主要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个人简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工业贸易署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局出具的《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或《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身份证明);
4.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未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则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如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材料详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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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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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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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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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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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3.《关于做好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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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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