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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事项名称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1、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2、种畜禽鉴定文件或批准引进文件的个人、企业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畜牧业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政务服务大厅四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236236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24916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不含申请材料审查受理时间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吉牧畜发[2012]211号)第四章第十四条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找准引进的境外 品种、配套系。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2、申请报告,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3、引种证明及系谱; 4、动物防疫合格证; 5、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学历证明;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各项规章制度;
材料形式 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初审—审核—发证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第二十四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2、《种畜禽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153号)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