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非国家投资和省级水利专项投资的水利项目在100万元以下的竣工验收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非国家投资和省级水利专项投资的水利项目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验收 |
适用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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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水利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政务大厅水利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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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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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2504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52153 |
申请方式 |
正式文件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是否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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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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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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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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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非国家投资和省级水利专项投资的水利项目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验收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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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项目完工检测1份
2、项目结算单1份
3、工程审计1份
4、竣工决算审计1份
5、工程移交单1份
6、工程验收申请书1份 |
材料形式 |
正式文件申报 |
材料详细要求 |
所有材料均A4纸,一式二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所有材料均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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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提交材料→受理→规划计划建管科组织审查申报材料→下发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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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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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建立施工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按施工进度分阶段进行检查验收。工程建设施工后,依据有关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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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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