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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事项名称 个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次修改)第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水利局 责任处(科)室 白城市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政务大厅4楼水利窗口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6—3352388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352153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白城市水利局关于某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8个工作日(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的可以延长8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次修改)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一)符合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要求; (二)生产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 (三)符合国家水土保持方针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项目的选址、建设等符合吉林省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和所在市、县(市、区)的水土保持规划。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一)生产建设项目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区域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未相应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标准,也没有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范围的; (三)生产建设项目取土场地未落实,或者取土场选址、设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 (四)生产建设项目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没有综合利用方案;或者确需排弃没有落实存放地,以及存放地选址、设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材料形式 纸质和电子版
材料详细要求 (一) 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原件1份,纸质); (二) 水土保持方案(附专家审查意见)(A4纸打印,原件3份,附PDF或word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必要性及描述 (一)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原件1份,纸质);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介绍(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周期等内容),提出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 (二)水土保持方案(附专家审查意见)的内容包括: 1.水土保持方案内容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概)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7.附专家审查意见。
备注
办理流程 受理—材料审查—审批—办结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