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法人占用农村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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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水利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政务大厅四楼水利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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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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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352373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52153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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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3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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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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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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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1、兴建的替代工程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经实地勘察确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已按有关规定交纳开发补偿费。
2、原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受益范围内无矛盾、争议或者有涉及第三者利益的承诺书。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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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项目申请书;
2、主体工程项目建设所依据的已批准的有关规划;
3、专家对主体工程和替代工程所作的专家审查意见;
4、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单位的资质证明。 |
材料形式 |
所有材料均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1、申请书:A4纸,加盖单位公章,一份
2、主体工程项目建设所依据的已批准的规划:A4纸,一份
3专家对主体工程和替代工程所作的专家审查意见:A4纸,签字,一份
4、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单位的资质证明:A4纸,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所有材料均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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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人邮寄或快递提交材料或直接窗口提交材料→政务大厅水利窗口审查→受理→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形成受理意见→转办单→发文办结→结果送达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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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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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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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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