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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占用农村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事项名称 法人占用农村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农田水利
适用对象 法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水利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政务大厅四楼水利窗口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6-3352373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352153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批复文件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3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兴建的替代工程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经实地勘察确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已按有关规定交纳开发补偿费。 2、原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受益范围内无矛盾、争议或者有涉及第三者利益的承诺书。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项目申请书; 2、主体工程项目建设所依据的已批准的有关规划; 3、专家对主体工程和替代工程所作的专家审查意见; 4、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单位的资质证明。
材料形式 所有材料均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1、申请书:A4纸,加盖单位公章,一份 2、主体工程项目建设所依据的已批准的规划:A4纸,一份 3专家对主体工程和替代工程所作的专家审查意见:A4纸,签字,一份 4、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单位的资质证明:A4纸,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所有材料均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人邮寄或快递提交材料或直接窗口提交材料→政务大厅水利窗口审查→受理→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形成受理意见→转办单→发文办结→结果送达给申请人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