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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组织渔业船舶检验
事项名称 其他组织渔业船舶检验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渔业船舶初次检验、营运检验、临时检验。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水利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政务大厅水利窗口4楼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6-3292504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352153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水利局发放证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3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名称: 1、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2、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 3、所有人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性文件; 4、渔业船舶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
材料形式 所有材料均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所有材料均A4纸,一式二份
必要性及描述 所有材料均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人邮寄或快递提交材料或直接窗口提交材料→政务大厅水利窗口审查→受理→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形成受理意见→转办单→发文办结→结果送达给申请人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