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个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适用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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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水利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政务大厅四楼水利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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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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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2504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52153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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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3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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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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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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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1.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堤(岸)防和其它水工程安全无不利影响或影响较小;
2.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专业规划及其他技术要求;
3.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已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4.有关活动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围堤、阻水>道和阻水道路等建>物;(二)种植树木和高杆农作物(护堤护岸工程林木除外);(三)设置拦河渔具;(四)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开荒种地、修二、打井、取土、采石、爆破、修窑、建房(堤防管理房除外)、堆放杂物、放牧、埋坟、晒粮、开展集市贸易(城区堤路结合的堤防除外)、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其他影响堤防安全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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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申请表
2、工程建设项目方案
3、防洪安全论证报告;
4、防洪预案 |
材料形式 |
所有材料均提交原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所有材料均A4纸;防洪安全论证报告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所有材料均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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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人邮寄或快递提交材料或直接窗口提交材料→政务大厅水利窗口审查→受理→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形成受理意见→转办单→发文办结→结果送达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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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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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2.《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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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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