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上报、审核和审批; |
适用对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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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水利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政务大厅水利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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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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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2504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52153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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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6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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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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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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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市本级及洮北区省级水利专项投资(工程概算总投资)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禁止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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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请示;
2.初步设计报告; |
材料形式 |
所有材料均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所有材料均A4纸,请示加盖公章(一式两份),报告装订成册(一式5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所有材料均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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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人邮寄或快递提交材料或直接窗口提交材料→政务大厅水利窗口审查→受理→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形成受理意见→转办单→发文办结→结果送达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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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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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修改)第172项:项目名称: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六条规定:“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3.《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第十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上报、审核和审批;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未能在3年内按条件报送下一程序文件的,需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条: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投资在15%以内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按原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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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详见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及时补送行政审查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
3、配合行政审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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