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及提交新节水设施方案的审批(非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措施方案应当报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
适用对象 |
企业、个人 |
|
实施机关 |
白城市水利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政务大厅水利窗口
|
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咨询电话 |
0436-3292504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52153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批复文件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3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
附加说明 |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1、是否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
2、是否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内取用地下水;
3、是否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2、地下取水超过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开采量,或不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要求的;
3、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4、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5、水质达不到用水水质要求,退水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
6、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7、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8、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9、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10、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
11、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告,可限制或暂停该区域新增取水许可审批:
1、 水资源开发利用接近或超过水资源承载能力的;
2、 取水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3、 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考核不合格的;
4、 现状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申请书;
2、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3、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情况说明;
4、增加用水量的详细说明; |
材料形式 |
所有材料均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所有材料均A4纸,一式二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所有材料均必要 |
备注 |
无 |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邮寄或快递提交材料或直接窗口提交材料→政务大厅水利窗口审查→受理→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形成受理意见→转办单→发文办结→结果送达给申请人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措施方案应当报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节水设施或者单项节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有关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经营者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经营或者使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纳入计划管理的用水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节水型设备和产品,未安装使用的,应当逐步更换,并按照规定使用、维护,保证节水设施的正常运行。节水设施需要停止使用的,应当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新的节水措施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详见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及时补送行政审查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
3、配合行政审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