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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事项名称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
适用对象 个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水利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政务大厅水利窗口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6-3292504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352153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发放渔业船员证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年满16周岁; 2.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 3.经过基本安全培训。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 渔业船舶员考试发证申请表; 2. 体格检查证明; 3. 身份证复印件
材料形式 所有材料均提交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 1. 渔业船舶员考试发证申请表:A4纸,一式二份 2. 体格检查证明:A4纸,一式二份 3. 身份证复印件:A4纸,一式二份
必要性及描述 所有材料均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人邮寄或快递提交材料或直接窗口提交材料→政务大厅水利窗口审查→受理→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形成受理意见→转办单→发文办结→结果送达给申请人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38号)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农业部令第61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渔业船员考试、考核、发证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员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详见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及时补送行政审查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 3、配合行政审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