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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事项名称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适用对象 企业、个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水利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政务大厅水利窗口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6-3292504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352153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发放证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3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农业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水域滩涂养殖使用申请表; 2、水域滩涂养殖界至图;
材料形式 所有材料均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所有材料均A4纸,一式二份
必要性及描述 所有材料均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人邮寄或快递提交材料或直接窗口提交材料→政务大厅水利窗口审查→受理→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形成受理意见→转办单→发文办结→结果送达给申请人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详见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及时补送行政审查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 3、配合行政审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