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
适用对象 |
企业、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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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水利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政务大厅水利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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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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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2504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52153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发放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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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3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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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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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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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农业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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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水域滩涂养殖使用申请表;
2、水域滩涂养殖界至图; |
材料形式 |
所有材料均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所有材料均A4纸,一式二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所有材料均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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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人邮寄或快递提交材料或直接窗口提交材料→政务大厅水利窗口审查→受理→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形成受理意见→转办单→发文办结→结果送达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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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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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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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详见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及时补送行政审查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
3、配合行政审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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