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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事项名称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适用对象 企业、个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水利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政务大厅水利窗口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6-3292504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352153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批复文件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3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申请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申请报告(说明申请的理由和依据) 2.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3.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4.洪水影响评估报告
材料形式 所有材料均提交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 1.申请报告(说明申请的理由和依据):A4纸,加盖公章,二份 2.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A4纸,加盖公章,二份 3.建设项目设计文件:A4纸,二份 4.洪水影响评估报告:A4纸,装订成册,二份
必要性及描述 所有材料均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人邮寄或快递提交材料或直接窗口提交材料→政务大厅水利窗口审查→受理→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形成受理意见→转办单→发文办结→结果送达给申请人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详见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及时补送行政审查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 3、配合行政审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