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核发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适用范围 |
| 涉及内容 |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核发 |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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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白城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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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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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
0436-3212395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28 |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 审批结果 |
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许可,颁发《船舶临时国籍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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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结时限 |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
7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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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送达 |
| 送达时限 |
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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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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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和限制 |
| 申请条件 |
1.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1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造的新船,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组织从境外购买或者订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赁的境外登记的船舶;
1.4需要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的境内新造船舶。
2.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3.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境外登记船舶的承租人;
4.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5.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6.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
| 数量限制 |
无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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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 材料名称 |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新造船舶);
2.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建造合同(适用于新建船舶试航);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适用于异地建造船舶)及其影印件;
4.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及其影印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影印件;
7.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影印件(新建船舶试航除外)
8.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9.与光船租赁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10.海关完税单(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
| 材料形式 |
原件及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 |
原件及复印件A4纸、电脑打印一份。 |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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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收件-受理-审核-办结-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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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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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
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从境外购买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
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
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在境外建造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光船承租人应当持光船租赁合同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
书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
馆予以核准并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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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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