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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核发
事项名称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核发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核发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地方海事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工作日)
咨询电话 0436-3212395 监督投诉电话 12328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许可,颁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情况。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7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船舶已在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2、船舶检验合格。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3、船舶检验证书簿及有关内容影印件;4、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5、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6、无线电安全证书及其附件、设备安全证书及其附件。 与国籍申请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材料形式 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原件及复印件A4纸、电脑打印一份、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审核-办结-送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