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力来源 |
窗口受理 快递送达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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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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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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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12395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2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许可,颁发《船舶登记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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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7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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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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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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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没有扣押、没有未决纠纷;
3.抵押权人同意注销(船舶设有抵押时);
4.船舶共有人同意注销(共有船舶);
5.光船承租人同意注销(提前终止光租时)。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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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合法证明及其影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6)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
材料形式 |
原件及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原件及复印件A4纸、电脑打印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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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收件-受理-审核-办结-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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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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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一条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和船舶登记簿上的抵押登记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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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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