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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
事项名称 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权力来源 窗口受理 快递送达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地方海事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工作日)
咨询电话 0436-3212395 监督投诉电话 12328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许可,颁发《船舶登记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情况。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7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没有扣押、没有未决纠纷; 3.抵押权人同意注销(船舶设有抵押时); 4.船舶共有人同意注销(共有船舶); 5.光船承租人同意注销(提前终止光租时)。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合法证明及其影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6)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材料形式 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原件及复印件A4纸、电脑打印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审核-办结-送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一条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和船舶登记簿上的抵押登记的记录。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