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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临时)国籍注销登记
事项名称 船舶(临时)国籍注销登记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 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船舶(临时)国籍注销登记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地方海事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工作日)
咨询电话 0436-3212395 监督投诉电话 12328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许可,颁发《船舶登记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情况。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7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没有扣押、没有未决纠纷; 3.抵押权人同意注销(船舶设有抵押时); 4.船舶共有人同意注销(共有船舶); 5.光船承租人同意注销(提前终止光租时)。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申请(临时)国籍注销登记的支持文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5)(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
材料形式 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原件及复印件A4纸、电脑打印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审核-办结-送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所 有权登记以及与之相关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相应的船舶登记注 销证明书。向境外出售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注销国籍的证明书或者 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国籍的证明书。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