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只跑一次>>市交通局  
发放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事项名称 发放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发放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地方海事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工作日)
咨询电话 0436-3212395 监督投诉电话 12328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许可,颁发《船舶登记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情况。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7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20总吨以上的船舶(20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登记参照办理); 2.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 3.抵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6.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7.告知承租人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8.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9.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适用时)。
材料形式 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原件及复印件A4纸、电脑打印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审核-办结-送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二条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颁发机关和号码; (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允许公众查询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 第二十三条 船舶抵押权转移时,抵押权人和承转人应当持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到船籍 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承转人作为抵押权人载入船舶 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承转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封存原船舶抵押权登 记证书。 办理船舶抵押权转移前,抵押权人应当通知抵押人。 第二十四条 同一船舶设定二个以上抵押权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抵押权登记申请 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并在船舶登记簿上载明登记日期。 登记申请日期为登记日期;同日申请的,登记日期应当相同。 第五章光船租赁登记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