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发放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发放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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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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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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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12395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2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许可,颁发《船舶登记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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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7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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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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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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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1.20总吨以上的船舶(20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登记参照办理);
2.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
3.抵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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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6.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7.告知承租人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8.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9.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适用时)。 |
材料形式 |
原件及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原件及复印件A4纸、电脑打印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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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收件-受理-审核-办结-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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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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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二条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颁发机关和号码;
(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允许公众查询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
第二十三条
船舶抵押权转移时,抵押权人和承转人应当持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到船籍
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承转人作为抵押权人载入船舶
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承转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封存原船舶抵押权登
记证书。
办理船舶抵押权转移前,抵押权人应当通知抵押人。
第二十四条
同一船舶设定二个以上抵押权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抵押权登记申请
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并在船舶登记簿上载明登记日期。
登记申请日期为登记日期;同日申请的,登记日期应当相同。
第五章光船租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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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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