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发放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发放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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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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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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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12395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2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许可,颁发《船舶登记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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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7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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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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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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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1.申请人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2.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3.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4.进口船舶符合国家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规定并且进口手续合法、完备;
5.船舶名称经过核准。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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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影印件;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书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
7.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8.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9.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10.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11.船舶技术资料;
11.5吋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 |
材料形式 |
原件及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原件及复印件A4纸、电脑打印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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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收件-受理-审核-办结-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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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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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
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
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
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
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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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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