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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客船投入运营审批
事项名称 新增客船投入运营审批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新增客船投入运营审批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地方海事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工作日)
咨询电话 0436-3658806 监督投诉电话 12328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许可,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情况。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1日办结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做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水运企业; 2、符合客运(从事营业性运输)、液货危险品运输经营资质。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材料不齐全、伪造、提供虚假材料者,不予批准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市级港航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2、水路运输新增运力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水路运输许可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6、新增、更新船舶运力资信证明; 7、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8、企业经营资质评估报告;
材料形式 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原件及复印件A4纸、电脑打印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审核-办结-送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 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应当检查船舶的营运证件。对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不得为其办理签证,并应当同时通知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有关海事管理机构。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