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个人终止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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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运输管理处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交通窗口: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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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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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2998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2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来即办 |
审批结果 |
行政许可决定书、《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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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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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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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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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拟暂停、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的,应当在拟暂停、终止经营之日的 30 日前提交《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暂停(终止) 申请表》;
(二) 原许可的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决定,向经营者下达《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暂停(终止)决定书》并应当在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暂停、终止经营之日,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件,并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 7 日。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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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暂停(终止)申请表2、《出租汽车运营许可决定书》3、《道路运输证》(正本及待理证)4、《服务监督卡》5、巡游出租汽车服务标志(经营权号牌、智能顶灯、门字、彩条、价签)(有缺失项需有相应的报案出警记录) |
材料形式 |
原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原件:1、2、3、4、5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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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审批;窗口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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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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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二章第二节第十条规定:“1、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拟终止运营的,应当在拟终止运营之日30日之前提交《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暂停(终止)申请表》;2、原许可的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是否能够满足普遍服务、方便群众出行等因素,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终止决定。”3、管理机构应当在出租汽车终止经营之日,收回《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决定书》及相关营运证件、营运服务标志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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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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