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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暂停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事项名称 个人暂停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从事巡游出租汽车运营
适用对象 个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运输管理处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大厅交通窗口: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工作日)
咨询电话 0436-3292998 监督投诉电话 12328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一)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拟暂停、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的,应当在拟暂停、终止经营之日的 30 日前提交《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暂停(终止) 申请表》; (二) 原许可的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决定,向经营者下达《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暂停(终止)决定书》并应当在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暂停、终止经营之日,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件,并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 7 日。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暂停(终止)申请表2、《出租汽车运营许可决定书》3、《道路运输证》(正本及待理证)4、《服务监督卡》5、巡游出租汽车服务标志(经营权号牌、智能顶灯、门字、彩条、价签)(有缺失项需有相应的报案出警记录)
材料形式 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 原件:1、2、3、4、5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窗口办结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二章第二节第九条规定:“1、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运营期限内要求暂停运营的,应当在拟暂停经营之日的7个工作日之前提交《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暂停(终止)申请表》;2、原许可的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根据客运市场情况,作出准予或不予的许可决定;3、准予暂停的,向经营者出具《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暂停(终止)决定书》并应当在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暂停、终止经营之日,暂时收回《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件和服务标志。”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