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暂停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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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白城市运输管理处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交通窗口: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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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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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
0436-3292998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28 |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 审批结果 |
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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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结时限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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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送达 |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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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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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和限制 |
| 申请条件 |
(一)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拟暂停、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的,应当在拟暂停、终止经营之日的30日前提交《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暂停(终止)申请表》;
(二) 原许可的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决定,向经营者下达《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暂停(终止)决定书》并应当在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暂停、终止经营之日,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件,并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7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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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 材料名称 |
1、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暂停(终止)申请表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3、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决定书4、《道路运输证》(正本、待理证) |
| 材料形式 |
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 |
原件:1、2、3、4 |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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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审批;窗口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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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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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依据 |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经营者因故不能正常营业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暂停或者终止经营手续,将有关证件交原许可机关登记保管。经营者取得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超过一个月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运营,或者暂停经营超过一年仍未恢复运营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经过告知后,可以注销其运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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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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