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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事项名称 暂停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
适用对象 法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运输管理处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大厅交通窗口: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工作日)
咨询电话 0436-3292998 监督投诉电话 12328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一)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拟暂停、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的,应当在拟暂停、终止经营之日的30日前提交《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暂停(终止)申请表》; (二) 原许可的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决定,向经营者下达《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暂停(终止)决定书》并应当在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暂停、终止经营之日,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件,并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7日。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暂停(终止)申请表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3、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决定书4、《道路运输证》(正本、待理证)
材料形式 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 原件:1、2、3、4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窗口办结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经营者因故不能正常营业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暂停或者终止经营手续,将有关证件交原许可机关登记保管。经营者取得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超过一个月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运营,或者暂停经营超过一年仍未恢复运营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经过告知后,可以注销其运营许可。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