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车辆转籍过户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营运车辆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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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运输管理处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交通窗口: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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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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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2998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2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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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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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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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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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 道路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营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出具营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档案中;
(三) 营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档案;
(四) 营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营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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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道路运输证》2、投资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委托书 |
材料形式 |
原件、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原件:1、2、3、4复印件:2、3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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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审批;窗口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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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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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规范》十四章第三节第三项:“车辆转籍、过户《道路运输证》的配发程序
1.车辆转籍、过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车辆异动情况报告,交回《道路运输证》以及有关营运标志。
2.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实其已交回有关证件、营运标志后,应将车辆异动情况登记在车辆原所属的业户档案中。3.车辆转籍或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到转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办理《道路运输证》。
(1)车辆转籍、过户后,转入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申领《道路运输证》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配发《道路运输证》所要的材料。
(2)重新配发《道路运输证》的机关仍为原发证机关的,应当将辆管理档案归入转入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发证机关发生变化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将车辆管理档案完整移新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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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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