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线路要素)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线路要素) |
适用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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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运输管理处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交通局窗口地址: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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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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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2998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2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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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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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日内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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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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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变更线路运营方案、暂停或者终止经营。
确需变更线路运营方案、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者应当提前两个月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超过一个月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运营,以及投入运营后无正当理由连续3日或者年度内累计7日停止运营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经过告知后,可以注销其线路经营许可。 |
数量限制 |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招投标或者直接许可的方式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者。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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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一)《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申请表》;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线路运营方案文本,包括客运线路编号、客运线路名称、经营期限、配备车辆数量与车型、走向示意图、停靠站点、站序,首末班车时间、行车间隔、运行时间、车次以及线路运营组织和调度计划、人员配备、客运设施管理、服务承诺等内容;
(四)拟投入车辆证明(包括配备车辆的数量、厂牌型号、技术标准、座位数及外廊尺寸等)1.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2.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车型结构配置、车身颜色、车辆数量的规定;3.取得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的新落籍车辆。车辆产权所有人为运营许可申请人的证明;4.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办理有关车辆保险;5.未购置车辆的应按上述条件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五)有拟聘用的符合《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1.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2.三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证明;3.遵守法律法规证明。 |
材料形式 |
原件、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原件:1、2、4、5;复印件:3、4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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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审批—窗口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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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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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具有符合运营线路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提供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辆的承诺书;(三)具有合理可行、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线路运营方案;(四)具有健全的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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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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