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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新增)
事项名称 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新增)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新增)
适用对象 法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运输管理处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大厅交通局窗口地址: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工作日)
咨询电话 0436-3292998 监督投诉电话 12328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邮寄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向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人发放《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邮寄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2、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道路危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书 6、企业章程文本 7、机动车行驶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车辆等级证明 10、通讯工具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证明 11、车辆燃油达标核查表 12、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13、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14、从业人员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罐式专用车辆 15、拟聘用承诺书,包括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16、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材料 17、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的配备情况清单 1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个体业户可适用安全营运承诺书) 19、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监测仪器检测合格证明;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材料形式 原件、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原件、复印件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性
备注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窗口办结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范围(类别或者品名)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四)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监测仪器检测合格证明; (五)对放射性物品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六)有关驾驶人员的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 (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证明,依法应当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件的,还应当提交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