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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经营性道路放射性物品运输分公司报备程序
事项名称 设立经营性道路放射性物品运输分公司报备程序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设立经营性道路放射性物品运输分公司报备程序
适用对象 法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运输管理处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大厅交通局窗口地址: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工作日)
咨询电话 0436-3292998 监督投诉电话 12328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邮寄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邮寄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2、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 2、总公司《营业执照》 3、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 4、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5、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6、分公司《营业执照》 7、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 8、经办人身份证明 9、委托书 10、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1、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还应提交总公司所在地出具的《关于同意XXXX设立分公司的函
材料形式 原件、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原件:1、2、3、4、5、6、7、8、9;复印件:2、3、4、5、6、7、8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性
备注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窗口办结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规范》第四章第一节第六条规定:“道路运输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一下材料:1、《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2、总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4、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分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7、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8、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9、委托书;10、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1、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还应提交总公司所在地出具的《关于同意XXXX设立分公司的函》。”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