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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道路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许可(新增)
事项名称 经营性道路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许可(新增)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的经营
适用对象 法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运输管理处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大厅交通局窗口地址: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工作日)
咨询电话 0436-3292998 监督投诉电话 12328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邮寄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邮寄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有符合要求的用车辆和设备;2、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一)《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范围(类别或者品名)等内容;(二)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三)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1.未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拟购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等有关情况;2.已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3.对辐射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等设备配置情况的说明材料。(四)有关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复印件,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证明;(五)企业经营方案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材料形式 原件、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原件:(一)、(二)、(三)3、(五);复印件:(二)、(三)1、(三)2、(四)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性
备注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窗口办结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范围(类别或者品名)等内容; (二)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拟购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等有关情况; 2.已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3.对辐射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等设备配置情况的说明材料。 (四)有关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复印件,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证明; (五)企业经营方案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