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经营性道路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许可(新增)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的经营 |
适用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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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运输管理处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交通局窗口地址: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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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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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2998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2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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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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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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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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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1、有符合要求的用车辆和设备;2、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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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一)《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范围(类别或者品名)等内容;(二)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三)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1.未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拟购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等有关情况;2.已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3.对辐射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等设备配置情况的说明材料。(四)有关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复印件,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证明;(五)企业经营方案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材料形式 |
原件、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原件:(一)、(二)、(三)3、(五);复印件:(二)、(三)1、(三)2、(四)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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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审批—窗口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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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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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范围(类别或者品名)等内容; (二)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拟购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等有关情况; 2.已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3.对辐射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等设备配置情况的说明材料。 (四)有关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复印件,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证明; (五)企业经营方案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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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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