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扩大经营范围)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适用范围 | 
  
    | 涉及内容 |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 |  | 
																	| 实施机关 | 白城市运输管理处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幸福南大街84号;白城市政务大厅交通窗口: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 | 
																
																	| 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工作日) | 
																
																
																	| 咨询电话 | 0436-3292998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28 |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 审批结果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办结时限 |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  | 
                                                                
																	| 结果送达 |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 申请条件 |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 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 辆以上。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   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 20 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
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 10 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 10 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 3 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 20 辆(含) 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 1.5 倍,数量为 20 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 10 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
辆正投影面积的 1.5 倍;数量为 10 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   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    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   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  
    | 数量限制 | 无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 申请材料 | 
  
    | 材料名称 | 1、《道路危险运输经营申请表》;2、营业执照;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4、经办人身份证明;5、委托书;6、企业章程文本;7、机动车行驶证正、副本;8、机动车登记证书;9、车辆技术等级证明;10、通讯工具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证明;11、车辆燃油达标核查表;12、罐式专用车辆罐体检验报告或合格证;13、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14、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5、从业资格人员驾驶证(正副本);16、拟聘用承诺书,包括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17、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材料;18、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的配备情况清单;19、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个体业户可适用安全营运承诺书) |  
    | 材料形式 | 原件、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 | 原件: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  
               复印件:4、5、8、13、14、15 |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 备注 |  |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审批;窗口办结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道路运输管理规范》第四章第一节第八条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扩大运输范围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向原许可机关 提交:“1、《道路危险运输经营申请表》;2、营业执照;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4、经办人身份证明;5、委托书;6、企业章程文本;7、机动车行驶证正、副本;8、机动车登记证书;9、车辆技术等级证明;10、通讯工具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证明;11、车辆燃油达标核查表;12、罐式专用车辆罐体检验报告或合格证;13、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14、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5、从业资格人员驾驶证(正副本);16、拟聘用承诺书,包括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17、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材料;18、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的配备情况清单;19、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个体业户可适用安全营运承诺书)。” |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