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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际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证(补发)
事项名称 县际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证(补发)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运输管理处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大厅交通窗口: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工作日)
咨询电话 0436-3292998 监督投诉电话 12328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1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道路客运经营者提出补发申请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2、在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
材料形式 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窗口办结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 第四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 :“(一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提前10个工作日,持原证件(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时限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时应对其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复核,对违章处理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换证工作可结合年度道路运输经营者信誉考核工作一并进行。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因损坏、污损,需换发新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需补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并在所在地的报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