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只跑一次>>市交通局  
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终止)
事项名称 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终止)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运输管理处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大厅交通窗口: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工作日)
咨询电话 0436-3292998 监督投诉电话 12328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申请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一)《道路客运运输经营终止申请表》;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道路运输证》; (四)客运线路标志牌。
材料形式 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窗口办结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第一节第六项 :“第六章第一节第九项“终止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程序(一)道路客运经营者终止客运经营或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提交《道路客运经营终止申请表》或《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终止中请表》。 (二)道路客运经曹者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道路客运经营者下达《道路客运经营终止通知书》,并在道路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后10日内,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应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相应班线的客运线路标态牌;无法收回的,应及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布。 (三)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终止客运班线经营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是否能够满足普遍服务、方便群众出行等因素,依法作出终止决定,在《道路客运班线经曾终止申请表》上签注“终止”意见,同时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终止通知书》,并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和客运线路标志牌;无法收回的,应及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布。”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