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暂停)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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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运输管理处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交通窗口: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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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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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2998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2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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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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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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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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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要求暂停经营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暂停之日起提前30日提交《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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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客车实载率和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沿线公路路况、安全设施调查勘察情况及客运安全保障措施,长途客运线路驾驶员休息、轮换的时间、地点、凌晨2点至5点落地休息或接驳运输方案;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6、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7、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8、拟聘用驾驶人员驾驶证(正副本)和从业资格证,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9、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
材料形式 |
原件、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原件:4、5、8、13、14、15 复印件:4、5、8、13、14、15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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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审批;窗口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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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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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第一节第六项: “道路客运班线(含新增班线)许可程序(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同时申请客运班线许可的,道路运渝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客车实载率和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沿线公路路况、安全设施调查勘察情况及客运安全保障措施,长途客运线路驾驶员休息、轮换的时间、地点、凌展2点至5点落地休息或接驳运输方案等;(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2.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客运班线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5)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第六章第一节第八项 八、暂停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程序(一)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展内要求暂停经营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暂停经管之日起提前30日提交《道路客运班 线暂停申请表》。
(二)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极据客运市场运行情况并发函征询班线起论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后,作出准予或不予暂停的决定。(三)准予暂停的,应在《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上签注“同意”的意见,并暂时收回客运线路标志牌,告知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示。恢复经营时,通还客运线路标志牌。(四)不予暂停的,应在《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上签注“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五)暂停道路客运线路经营一年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累计超过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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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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