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包车客运经营许可(注销)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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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运输管理处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交通窗口: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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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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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2998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2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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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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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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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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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作为自然人的道路客运经营者死亡或者作为法人、其他组织的道路客运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二)道路客运班线经经营许可注销程序。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依法营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经营或者申请延续经营不予许可的;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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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一)《道路客运班线许可证明》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道路运输证》;
(四)客运线路标志牌。 |
材料形式 |
原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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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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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审批;窗口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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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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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 第一节 第十项规定:“ 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收回线路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客运线路标志牌;收回该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应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同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示,无法收回的,还应及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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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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