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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或者核准的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同意
事项名称 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或者核准的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同意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或者核准的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同意
适用对象 法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大厅交通窗口: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工作日)
咨询电话 0436-3671582 监督投诉电话 12328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8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1、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2、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3、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汽、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4、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5、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6、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7、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竣工报告(2)质量监督报告,建设(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工作报告(3)竣工决算报告,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4)消防、环保、安全、档案专项验收意见。
材料形式 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1、2、3为原件4为复印件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窗口办结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十四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是: (一)审查港口工程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审批文件及相关手续; (二)检查港口工程实体质量; (三)检查港口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审查有关竣工档案资料; (四)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五)核定码头靠泊等级、吞吐能力以及进出港口的航道等级; (六)检查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情况; (七)检查对港口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八)检查廉政建设合同执行情况; (九)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十)对存在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形成、通过并签署《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