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供热经营许可(遗失补办)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供热经营许可(遗失补办) |
适用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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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 |
办公地址 |
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政务大厅三楼住建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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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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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4196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90011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供热经营许可(遗失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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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4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5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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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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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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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资料齐全有效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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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原供热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 |
材料形式 |
原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原件1份、扫描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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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窗口受理、初审——城建科——主管领导审批——窗口发放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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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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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热相关的工作。第十二条:成立热经营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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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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