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只跑一次>>市住建局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法人、名称、地址、企业改制))
事项名称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法人、名称、地址、企业改制))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法人、名称、地址))
适用对象 法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
办公地址 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政务大厅三楼住建局窗口
办公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294196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90011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法人、名称、地址、企业改制))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4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15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邮寄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资料齐全有效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与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有关的证明材料;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4.委托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燃气经营企业改制的,除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企业改制重组的批复文件。
材料形式 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 原件1份、扫描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初审——城建科——主管领导审批——窗口发放许可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吉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城市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